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 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确定保险金额的方法是不一样的。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所订立的, 以机动车辆( 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和工程车等特种机动车辆) 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协议。
, 我国举办的家庭财产保险, 其主要险种有两种, 即家庭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为便于区别, 我们分别称之为“一般家财险” 和“家财两全险”。
一般家财险是我国家庭财产保险中最为主要的险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其制定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 就这一险种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是保险人与企业单位( 包括事业、机关等单位, 下同) 签订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保障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也是我国最主要的一种保险合同。
重复保险亦称复保险, 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
代位与委付, 是财产保险合同履行的特殊情况。两者既有联系, 又有区别。从本质上说, 它们都是一种债权转移制度。
索赔与理赔, 必须依一定的程序进行。除前已述及的出险通知程序外
索赔与理赔, 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它们都体现了保险的职能, 体现了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依此定义可知, 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其大类有二, 一是有形的物质财富, 二是无形的经济利益。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依法提前终止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的解除, 必须是以生效成立的保险合同为对象, 未成立或者无效保险合同都不存在解除的问题。保险合同的解除有两种, 即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但这也并不是说保险合同是一成不变的。保险合同在成立以后, 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以前, 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致使保险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宜履行的, 法律也是允许变更的。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一方的义务亦即对方的权利。只有保险双方当事人全面、严格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才能实现订立保险合同的预期目的。
保险赔偿金是针对财产保险而言的。财产保险是一种“ 损失保险”, 或称“赔偿保险”。当保险财产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约定, 按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损失多少赔多少, 并以不超过财产的实际损失为限。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不具备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 不能发生保险当事人预期的目的的保险行为。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要看保险合同是否具备前述的保险合同有效条件。
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是指每一有效保险合同所应具备的要件。只有具备有效条件的保险合同, 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形式是指投保人要求保险和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方式。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合同的设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意行为。因此, 保险合同的设立, 必须要有投保人要求投保和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