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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佚名            来源:网络转载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所订立的, 以机动车辆( 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和工程车等特种机动车辆) 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协议。按此协议规定, 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以及致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范围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范围极为广泛, 凡是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与机动车辆有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 如经营管理人、承租人、承包人等) 都可以成为机动车辆保险的投保人。在我国,具体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驻华使领馆、我国驻外人员和在国外从事工作的公司、组织等也可向我国保险公司投保汽车保险。

  2.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

  按照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实践,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包括汽车( 客车、货车)、摩托车、拖拉机及各种特种车辆(诸如起重车、油罐车、消防车、救护车等) 。

  这些机动车辆要成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必须是合法的取得和占有。而且, 参加机动车辆保险的机动车辆应当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领有合格证明和行驶证, 具有车辆号牌。此外, 还必须配备持有驾驶执照的驾驶员。

  作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标的机动车辆应当是一个整体,即由发动机、底盘、车身、轮胎、电气设备( 车用空调、收音机等) 组成的整车及其必备零件、配件( 如随车工具、备用胎等)。

  但是, 车上的其他财产( 如燃料、物料、非车辆必备用品等) 不属于该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投保人将机动车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时, 应当明确车辆的使用性质。在我国, 投保人应当具体按“企业自用”、“ 机关自用”、“私人自用”、“营业运输”、“私营运输”、“个人承包” 六类填写,其中, 兼有企业自用和营业运输两种性质的机动车辆, 则应当填写为“ 营业运输”。

  3.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险别范围

  我国开办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主要包括车辆损失险(又称车身险) 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此外, 还可以特约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汽车司机人身意外伤害险、乘客意外伤害责任保险、装卸工意外伤害责任保险、摩托车盗窃险、玻璃破碎险等附加险。其中, 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可由投保人一并投保, 或单独投保。当然, 在大部分国家, 尤其是欧美以汽车作为主要私人交通工具的发达国家, 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 我国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也具有强制保险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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