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 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 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合同一经依法成立, 当事人双方就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在保险实务中由于种种原因, 常常出现保险当事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解释不一致的问题, 这种不一致又会成为保险合同履行的障碍。
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后, 是否取得保险标的的权利, 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国际海上保险的惯例, 保险人支付了全损赔偿的, 取得保险标的的权利。
我国《海商法》同样确认了这一制度。该法第252 条第1 款规定: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 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 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海上保险赔偿的支付是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直接表现, 也是海上保险理赔的组成部分。因此, 保险人在进行海上保险赔偿的支付时, 应当遵守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事故后会形成损失, 保险人对此要予以赔偿。但是, 保检标的在保险事故中所受到的损失情况不同, 保险人的赔偿方法也有区别。
海上保险合同保险标的损失的分类和确定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事故后会形成损失, 保险人对此要予以赔偿。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诺成性的双务、有偿合同。因此, 被保险人作为一方当事人, 在享有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同时, 也承担着一系列义务。这些义务自海上保险合同有效成立之时产生, 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为赔偿责任。这一责任作为海上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实现海上保险目的的法律手段。
海上保险合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这有助于我们了解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及其在保险领域的地位, 把握各种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障内容和适用规律。
从法律上说,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各方当事人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和。当然, 这些权利义务是通过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予以表现的。
海上保险合同在各类保险合同中, 是起源最早、历史最长的一种, 这取决于航海贸易对于保险保障的需要。
海上保险合同是在海上保险中普遍适用的法律手段, 成为确立各方当事人之间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形式。为此, 各国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均对海上保险合同规定了明确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