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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知识指要(上)

佚名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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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险欺诈的定义和特点

  (一) 保险欺诈的定义

  保险欺诈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 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 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二) 保险欺诈的特点

  1. 极强的隐蔽性

  保险欺诈之所以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是因为: 保险欺诈行为往往被合法的保险合同所掩盖, 难以引起社会公众和保险人的怀疑; 保险经营对象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保险人不可能对每一投保人都进行详细的调查; 保险欺诈行为都经过周密安排和精心策划。

  2.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保险欺诈不仅侵犯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也是对整个社会财产的严重侵害,更主要的是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如在人身保险中, 有的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谋取巨额保险金, 不惜铤而走险, 有意杀害被保险人。

  二、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

  (一) 制造假象, 将损失“转化”为保险损失

  其表现是: 当未参加保险的财产遭受损失后, 欺诈者往往想方设法地将其转化为保险标的, 并提供有关证据, 向保险人索赔; 当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是由于除外责任所引起时, 少数被保险人往往提供虚假证据, 将其转化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以骗取保险金等。

  (二) 超额保险

  超额保险主要发生在财产保险之中, 它是指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并提供一些虚假的证据和证明, 以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获取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赔偿。

  (三) 重复保险

  利用重复保险进行保险欺诈, 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第41 条的规定,重复保险时有意不将重复保险的真实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待保险事故发生后, 又持各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分别索赔, 以获取多重保险赔款。

  (四) 伪造或夸大损失

  伪造损失是指在保险期限内, 保险事故并未发生, 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却故意编造许多假象, 使保险人确信保险事故已经发生, 从而获取保险金的行为。夸大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 被保险人制造伪证, 虚报损失, 企图从中渔利。

  (五) 伪造投保和出险时间

  保险人只对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有的投保人或被险人为骗取保险金, 往往伪造投保和出险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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