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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三)

佚名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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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海上保险合同的委付制度

  1. 委付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 ) 委付的概念

  委付是海上保险所独有的一种历史悠久的法制制度, 成为海上保险的具体赔偿方式。它表现为, 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 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而有权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委付在海上保险中适用由来已久。最初它是海上保险合同的一个条款, 规定为“船舶航行方向不明而无任何消息时, 视同船舶的丧失”。此后, 委付逐步发展成为被保险人让渡保险标的物而取得保险赔偿的制度。至15 世纪和16 世纪,委付已为海上保险所广泛采用。现在, 各国法律也普遍确认了委付制度。

  (2 ) 委付的适用范围

  通过委付的概念可知, 委付专门适用于海上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只有在保险标的依法确定为推定全损时, 被保险人才得以请求全额赔偿, 并委弃其物于保险人。

  在现代国际海上保险市场中, 适用委付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 船舶沉没。它是指船舶不能起浮的沉没, 包括经济上的不能起浮( 因起浮所需费用巨大)。但是, 易于起浮的沉没和由于保险人免责的事由造成的沉没,被保险人不得适用委付。

  ② 船舶失踪。它是指船舶行踪不明达到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长度。一般是6 个月, 而我国《海商法》第248 条规定为2 个月。如果船舶失踪期间超过了保险期限的, 被保险人也可以申请委付。但是, 在查证船舶于保险期限内没有失踪时委付无效。

  ③ 船舶不能修复。对于委付来说, 所谓船舶不能修复, 专指船舶在经济上的不能修复, 即估计船舶的损失、救助费、修理费和其他必要支出的费用的总和将超过被保险船舶的保险价值。但是, 在船舶不能修复的情况下, 船长毫不迟疑地用其他船舶继续运输货物时, 该货物不能适用委付。

  ④ 船舶或货物被捕获或扣押。这是指船舶或货物被敌对国的军舰拿获或被官方处分而扣押6 个月未释放的, 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有, 可适用委付。

  ⑤ 被保险货物推定全损。这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事故后, 认为实际全损已不能避免, 或者所需的恢复费用、施救费用、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等, 其每项或总和超过该货物到达目的地价值时, 可适用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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