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财网 >  知识 >  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的代位与委付(上)

佚名            来源:网络转载
我要入驻

  代位与委付, 是财产保险合同履行的特殊情况。两者既有联系, 又有区别。从本质上说, 它们都是一种债权转移制度。

  一、代位

  代位是各国保险立法所共同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代位求偿制, 仅适用于财产保险。

  (一) 代位的概念及种类

  代位求偿, 又称“ 权益转让”, 一般简称“代位”。在财产保险中, 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后, 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 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提出索赔诉讼, 也可以获得对该项损失的共同赔损补偿, 保险人的这种行为, 就叫代位求偿; 其所享有的权利, 叫代位求偿权。

  应该说, 以上释义, 仅指代位的狭义而言。保险人所享有的代位权, 从广义上说, 其实应包括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 即物代位和人代位) 两种。所谓物上代位, 是指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依约赔款后, 即可取得该保险财产的所有权。当然, 保险财产发生的损失, 如果是完全灭失, 如保险房屋被洪水冲走, 不留痕迹, 没有残余利益, 也就无所谓物上代位了。但是保险财产发生全损的情况是不多的, 大量的是部分损失。部分损失就有一个损后的残值处理问题。保险人在按全损赔付后, 理应取得此项残余物资的权利。实践中, 保险人对损后残值的折抵( 即以残值折抵一部分赔款)、变卖以及海上保险所实行的委付, 都是物上代位的具体表现。

  然而, 各国往往只重视狭义代位, 即权利代位。因此, 一般所言保险代位, 仅指权利代位而言。我国《保险法》第44 条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这就是我国对代位求偿的法律规定。从其内容上看, 这里所说的代位求偿, 显然仅指狭义代位即权利代位而言。

  (二) 代位求偿制的逻辑依据

  财产保险的最终目的是使被保险人受损时能获得补偿。因此, 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最为明显的一项原则。但是, 由于补偿原则的限制, 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 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的利益。实践中, 被保险人因他人的过错而遭致损失并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 如果还允许其向导致损失的第三者索赔, 那么, 其所获者必然超过保险利益。这就违反了保险的补偿原则了。但是, 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如果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这又违反了社会公平的原则。

  再者, 保险财产灾后往往留有残值, 当保险人依约支付了全部赔偿金后, 应取得该残值的所有权, 否则, 被保险人就将获得这部分物资的双重权益。

  正是基于以上的考虑, 各国法律才对代位求偿作了规定。代位求偿制的施行, 具体地体现了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 体现了社会公平的原则。

  (三) 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亦即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般认为, 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有二: 一是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须有因果关系。具体说, 第一, 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责任事故, 如果发生的事故并非保险事故, 与保险人无关, 不存在保险人代位行使权利的问题。第二, 发生的保险事故, 必须是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如果损失并非因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致, 同样不存在保险人代位行使权利的问题。二是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之后。这是因为, 代位求偿权, 实质上是一种转移了的债权; 而债又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在保险公司未给付赔款即保险金额之前, 他与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是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只有在保险公司履行了其赔款义务之后, 被保险人对致害的第三者所享有的赔偿请求权才发生转移, 即保险人因履行了赔偿义务而成了新的债权人, 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原有的权利。

  总之, 保险人的代位权, 犹如保证人的追偿权一样, 须在履行一定义务之后方能产生。只要保险人履行了赔付义务, 其代位求偿权就自动产生, 无须再履行其他手续。

  (四)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涉及两个问题, 即如何行使和以什么人的名义行使。

  凡涉及代位求偿的保险赔偿案, 依照我国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 应当先由投保方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要求赔偿。

  被保险人依法从第三者处取得赔偿后, 即免去了保险人的赔偿义务。然而, 在实际生活中, 被保险人往往为节约时间和精力, 一般都径直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在这种情况下, 保险人应依约先给予赔偿, 然后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依法从第三者处获得赔偿后, 保险人由于不知情又付赔偿金的, 有权向被保险人要求返还。

  至于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用保险人的名义还是被保险人的名义, 各国做法不一。我国习惯上是用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追偿权。

广告
?x
【原创声明】凡注明“来源:希财网”的文章,系本站原创,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否则,本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