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财网 >  知识 >  保险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投保人的义务

佚名            来源:网络转载
我要入驻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一方的义务亦即对方的权利。只有保险双方当事人全面、严格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才能实现订立保险合同的预期目的。

  在保险合同中, 投保人应尽的义务有下列几项:

  (一) 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支付保险费是投保人转嫁危险, 获得保险保障应付出的代价。这是投保人最基本和主要的义务。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数额、期限及方式等条件支付, 如一次性的支付或分期分批支付、保险合同成立时支付或成立后支付等。《保险法》第56 条、57 条规定,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如果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则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应支付首期保险费, 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 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 则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二)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出现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所未曾估计到的危险时通知保险人的行为。“危险增加” 系指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未曾估计到的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的出现, 如保险标的用途的增加或变更而致标的遭受损失的机会的增多,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从事高度危险的行业而增多可能受伤的机会等。对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已经估计到的危险出现了“ 险情”, 如地震预兆的出现, 连日的暴雨可能发生洪水, 被保险人患病且病情日益加重等, 都不属于危险增加的范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此不负通知义务。“危险增加” 的后果是保险人有权要求提高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等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以后, 对是否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未作表示的, 则在法律上应视为“ 默认”, 以后不得再提高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危险事故发生以后, 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等不尽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且因增加的危险发生保险事故或致损失的扩大部分, 则保险人对因此而致的损失或者损失扩大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当然, 如果危险程度增加了, 投保人等也未尽通知义务, 但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因增加的危险程度所致, 则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三)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简称“ 通知出险”,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的行为。法律规定投保人等应履行及时通知出险的义务是为了使保险人在危险事故发生以后及时采取施救措施, 以避免事故的蔓延和减轻损失的扩大, 同时也是为了使保险人在危险事故发生以后能及时收集证据, 核实损失, 以确定责任及责任范围。

  投保人等履行通知出险义务必须“ 及时”, 即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如果投保人等不尽通知出险义务, 或者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 则保险人对因未尽通知或延迟通知而造成损失的扩大部分, 不承担保险责任。有的保险合同还约定投保人等未尽通知或延期通知的, 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如在家庭财产盗窃险中一般约定被保险人保险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后, 应在24 小时以内通知有关部门和保险人, 并保护现场, 否则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

  (四) 接受保险人检查,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保险人依《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约定, 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检查不得无理阻挠,对保险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同时,投保人等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不能因为其财产已经办理了保险而忽视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如果投保人等不履行前述义务, 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则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五) 积极施救义务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 阻止危险事故的继续发生或蔓延, 或者积极抢救正处于危险之中的被保险财产, 以避免财产发生损失, 或者尽可能地减少财产的损失。这不仅是投保人等依《保险法》及保险合同应尽的义务, 而且也是对社会应尽的职责。如果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投保人等不积极施救而致损失的扩大, 则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可以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
?x
【原创声明】凡注明“来源:希财网”的文章,系本站原创,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否则,本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