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市场分为基础层、创新层,开通条件:创新层:开通前1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100万及以上,两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验,风险承受能力C4及以上。基础层:开通前1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200万及以上,两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验,风险承受能力C4及以上。
对于保守型投资者来说,国债还是值得购买的。在利率方面,截至2024年12月,四大行整存整取挂牌利率三年1.50%,最高利率三年1.90%,储蓄国债三年期利率1.93%,相对来说还是利息高一点。其次,从资金灵活性的角度来说,国债的灵活性还是比较高的。储蓄国债会根据持有时间分段计息,提前支取损失的利息相对来说更少。记账式国债可以在交易所或银行柜台上市流通,可以随时变现。
股票换手,就是股票转手交易;换手率,也叫”周转率“,就是指的是在一定时间内市场中股票转手买卖的频率,是反映股票流通性强弱的指标之一。通常而言,在股票市场上,换手次数多,筹码互动多,股票就会越活跃,表示该股在市场上更受欢迎,换手率越低,筹码互换越弱,个股活跃度越低,表示该股在市场上较为冷门。
每家农商银行的利率情况是有所不同的,存一年定期利息多少,需要根据存款金额、存款利率进行计算。盘点了14家农商银行利率,一年期利率情况集中在1.1%、1.15%、1.2%、1.25%1.3%、1.35%、1.4%、1.45%、1.6%、1.7%。
代位与委付, 是财产保险合同履行的特殊情况。两者既有联系, 又有区别。从本质上说, 它们都是一种债权转移制度。
索赔与理赔, 必须依一定的程序进行。除前已述及的出险通知程序外
索赔与理赔, 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它们都体现了保险的职能, 体现了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依此定义可知, 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其大类有二, 一是有形的物质财富, 二是无形的经济利益。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依法提前终止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的解除, 必须是以生效成立的保险合同为对象, 未成立或者无效保险合同都不存在解除的问题。保险合同的解除有两种, 即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但这也并不是说保险合同是一成不变的。保险合同在成立以后, 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以前, 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致使保险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宜履行的, 法律也是允许变更的。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一方的义务亦即对方的权利。只有保险双方当事人全面、严格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才能实现订立保险合同的预期目的。
保险赔偿金是针对财产保险而言的。财产保险是一种“ 损失保险”, 或称“赔偿保险”。当保险财产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约定, 按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损失多少赔多少, 并以不超过财产的实际损失为限。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不具备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 不能发生保险当事人预期的目的的保险行为。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要看保险合同是否具备前述的保险合同有效条件。
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是指每一有效保险合同所应具备的要件。只有具备有效条件的保险合同, 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形式是指投保人要求保险和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方式。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合同的设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意行为。因此, 保险合同的设立, 必须要有投保人要求投保和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
前已述及, 在保险合同关系中, 除当事人即保险人及投保人外, 尚有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他们对合同利益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因而, 任何合同都必然有缔约双方当事人。就保险合同而言, 至少要有保险人和投保人参加, 他们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补偿性保险合同, 又称“ 评价保险合同”, 是指在危险事故发生后, 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从而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一种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属补偿性保险合同。
划分保险合同的种类, 其意义在于能更清楚地认识保险合同, 从而更好地履行合同和解决一些可能遇到的问题。保险合同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加以分类。
合同, 又称“ 契约”, 是当事人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合同中的一种。我国《保险法》第9 条对此界定为: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补偿, 因而阐述其作用亦应从这一基本点出发。但是, 因社会制度的不同而从经济补偿这一基点引导出来的作用是有区别的。那么, 在我国, 保险的作用是什么呢?
研究保险法, 自然要涉及保险的职能问题; 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但不应回避。因为弄清这个问题, 对于如何认识保险的作用, 以及以什么样的保险指导思想来建立我国的保险基金, 关系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