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市场分为基础层、创新层,开通条件:创新层:开通前1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100万及以上,两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验,风险承受能力C4及以上。基础层:开通前1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200万及以上,两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验,风险承受能力C4及以上。
对于保守型投资者来说,国债还是值得购买的。在利率方面,截至2024年12月,四大行整存整取挂牌利率三年1.50%,最高利率三年1.90%,储蓄国债三年期利率1.93%,相对来说还是利息高一点。其次,从资金灵活性的角度来说,国债的灵活性还是比较高的。储蓄国债会根据持有时间分段计息,提前支取损失的利息相对来说更少。记账式国债可以在交易所或银行柜台上市流通,可以随时变现。
股票换手,就是股票转手交易;换手率,也叫”周转率“,就是指的是在一定时间内市场中股票转手买卖的频率,是反映股票流通性强弱的指标之一。通常而言,在股票市场上,换手次数多,筹码互动多,股票就会越活跃,表示该股在市场上更受欢迎,换手率越低,筹码互换越弱,个股活跃度越低,表示该股在市场上较为冷门。
每家农商银行的利率情况是有所不同的,存一年定期利息多少,需要根据存款金额、存款利率进行计算。盘点了14家农商银行利率,一年期利率情况集中在1.1%、1.15%、1.2%、1.25%1.3%、1.35%、1.4%、1.45%、1.6%、1.7%。
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事故后会形成损失, 保险人对此要予以赔偿。但是, 保检标的在保险事故中所受到的损失情况不同, 保险人的赔偿方法也有区别。
海上保险合同保险标的损失的分类和确定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事故后会形成损失, 保险人对此要予以赔偿。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诺成性的双务、有偿合同。因此, 被保险人作为一方当事人, 在享有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同时, 也承担着一系列义务。这些义务自海上保险合同有效成立之时产生, 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为赔偿责任。这一责任作为海上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实现海上保险目的的法律手段。
海上保险合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这有助于我们了解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及其在保险领域的地位, 把握各种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障内容和适用规律。
从法律上说,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各方当事人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和。当然, 这些权利义务是通过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予以表现的。
海上保险合同在各类保险合同中, 是起源最早、历史最长的一种, 这取决于航海贸易对于保险保障的需要。
海上保险合同是在海上保险中普遍适用的法律手段, 成为确立各方当事人之间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形式。为此, 各国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均对海上保险合同规定了明确定义。
《保险法》第128 条对保险表见代理做了限制性的解释, 也就是保险表见代理只限于保险代理人“超越权限”这一情形, 如果保险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的情况下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我国新的《保险法》第128 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 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法》第49 条第1 款规定: “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在国外有100 多年的历史, 已成为独立于其他财产保险的自成体系的保险业务, 被称为现代保险业发展的最高阶段和最后阶段, 它在法制健全的基础上产生, 又随着法制的进一步完善走向发展。
我国《保险法》第42 条规定: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 在保险人赔偿后30 日内, 投保人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 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 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停止的状况称为保险合同的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期内,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受益权的行使必须以保险事故发生时, 受益人尚生存为前提。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除另有约定外, 其受益权将由此而丧失, 保险金的请求权仍归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另行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