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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知识指要(下)

佚名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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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险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般说来, 构成保险表见代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 保险代理人“超越权限” 代理

  《保险法》第128 条对保险表见代理做了限制性的解释, 也就是保险表见代理只限于保险代理人“超越权限”这一情形, 如果保险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的情况下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根据保险代理人的法律法规, 保险代理人的基本权限主要是: 代理推销保险商品; 代理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 代理客户办理保全、理赔等业务。从中可引伸出保险代理人可以代表保险公司向准投保人发出“要约邀请”并指导其填写投保书, 同时根据保险惯例, 还具有暂时保管和将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告知内容( 投保书) 转交保险公司的代理权限。由此可见, 保险代理人并没有接受告知的代理权, 更没有代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权限。

  (二) 投保人必须是善意的

  即投保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保险代理人超越代理权, 如果知道, 仍与代理人办理保险业务, 则为恶意。

  (三) 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人有代理权

  这里的“理由”必须是正当的, 即合法合理的。具体来说, 包含两层含义。

  1. 该理由的形成必须没有瑕疵

  即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投保人自身的过失(疏忽大意) 造成的, 并且该理由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谓无过失,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进行了基本审查, 没有发现可疑之处。如果由于轻信或疏忽没有进行基本审查, 则为有过失。

  2. 这种理由必须是明确的, 投保人负有举证责任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或事实表现出来, 如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签订保险代理合同, 保险公司为保险代理人提供保险代理展业证, 保险代理人在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及单位办公场所的宣传推销、曾经为投保人办理过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代理人等等。如果投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或者无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都不构成表见代理,所签的合同不能约束被代理人, 否则容易导致投保人滥用表见代理, 将其疏于履行签约时应尽的注意义务带来的后果转嫁给被代理人承担。

  三、保险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由于表见代理在实质上是对被代理人发生有权代理后果的无权代理, 因此,被代理人应对相对人承担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如合同无其他瑕疵, 应认定合同有效, 被代理人应当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 被代理人可以向行为人追偿。因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而获得的利益, 由被代理人自行享有, 但行为人享有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

  在实践中, 表见代理的发生往往与被代理人的过错有一定关系, 但是表见代理的构成却不以被代理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则无论是否由于被代理人的过错所致, 被代理人都要承担委托授权的责任。例如, 被代理人事先履行了声明义务, 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公章作废或声明终止某人代理权。但是, 由于媒体的地域性及覆盖范围的局限性, 更由于相对人没有阅读报纸、收看电视广告的法定义务, 因此被代理人应对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不能认为其无过错而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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