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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保险的职能

佚名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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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险的职能

  研究保险法, 自然要涉及保险的职能问题; 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但不应回避。因为弄清这个问题, 对于如何认识保险的作用, 以及以什么样的保险指导思想来建立我国的保险基金, 关系极大。

  , 我国理论界对保险职能的不同认识, 大体上有三种。

  一种观点认为, 保险的职能是多方面的, 其中以经济补偿为主,同时, 还应包括防灾防损和积累资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 保险的职能应以防灾防损为主, 以经济补偿为辅; 与上述两种观点不同的另一种观点则强调: 保险的职能就是组织经济补偿和给付保险金。

  我们认为, 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或者说后一种观点比前两种观点更为确切。这是因为:

  第一, 人们参加保险, 其根本目的, 就是为了在遇有意外时取得补偿。这一点, 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 也无论是对整个社会还是对单个投保人来说, 都是如此。在资本主义社会里, 保险企业家开设保险公司的主观意图当然是为了赚钱。然而, 他们要达到赚钱的目的, 就必须将这一目的建立在补偿损失的基础上。所以资本主义国家中的无数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 在客观上确实承担了社会补偿损失的职能。如果投保者在遇有灾害时并未得到实际补偿, 那么, 就不会有人去找保险公司了。在社会主义国家里, 保险虽然主要为国家所经营, 但它主要的不是为了分配和积累资金, 防灾防损亦非其主要职能, 否则,既不便将其与储蓄区别开来, 也无法解释其本身的概念———保险。当然, 保险人在完成补偿给付职能的同时, 也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灾防损工作。但是, 防灾防损工作的开展, 只能贯穿于保险工作之中, 不能离开保险的补偿给付职能, 孤立起来谈保险的防灾防损。否则, 就是本末倒置了。

  第二, 组织经济补偿或给付是保险之职能的说法, 比较客观地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建立保险基金的理论。以保险费的形式建立的保险基金, 按照马克思的经济学说, 是专门用来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它是社会总产品的一种必要扣除, 具有退还性。换言之, 通过收取保险费( 特别是其中的按大数法则概率论原理计算出来的纯费率) 而积聚起来的保险基金, 只能用于损害填补(包括保险给付) , 不能移作他用。因为, 这一部分资金是预收分散在被保险人手中的零星资金, 迟早总要返还给被保险人的。当然, 由于保险的性质特殊, 它不一定返还给原被保险人。所以, 严格地说, 保险基金是类似银行储蓄资金, 是对被保险人( 总体上说) 的一种负债, 不能视作利润,因此不能以此作为交税根据。国家只能通过保险公司对部分资金进行商业性活动或较长时期建设投资的得益中吸收税利, 或者把部分资金存入银行作为信贷资金加以融通来活跃市场经济, 而绝不能认为保险费收入扣除当年赔款及未到期责任准备后的余额就是应该上缴财政税利的依据。保险公司的利润只能在保险费率的另一个组成部分附加费率中表现出来。只有加强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 增收节支, 在附加保险费的积余部分计算其本身的盈利。

  而国家财政税收也只能在这部分积余中作必要的提扣。如果简单地把积聚资金理解为保险的一个基本职能, 而把当年保险费收入扣除赔款及未了责任准备金的余额看成是保险公司的利润, 从而要求其上缴, 其结果, 必将导致保险基金积聚的困难直至无法应付特大灾害的赔付, 保险经济补偿的基本职能也就无从实现。同时, 如果要求保险人从集体经济、私人经济以及公司那里收取过多的保险费作为自己的利润上缴财政, 从而使那部分没有参加保险的对象也得益, 这就违背商品价值规律的原则, 实际上还是搞“大锅饭”, 其结果, 必将挫伤各经济单位或个人建立保险基金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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