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房贷和租房不可以一起填。
理由是: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因此,退税房贷和租房不可以一起填。
但不可以一起填是指不可以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填报扣除,并不是指填报房贷退税后就再也不能填报租房退税了,房贷和租房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每年一次,只要满足条件可以自行更改。
1、房贷专项附加扣除条件
(1)必须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在中国境内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2)在申报的纳税年度内,该套住房必须有实际房贷利息支出。
2、房租专项附加扣除条件
(1)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但有实际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2)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满足房贷或房租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纳税人,若在上一纳税年度内未申报扣除,或申报晚了到年底仍补扣不完,那么就可以在第二年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后申请退税。
根据上述条件,可以得知: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房贷的,肯定不能填报租房扣除;在其他城市有首套房贷利息支出,而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有住房租金支出,可以同时满足房贷和租房扣除填报,纳税人可根据扣除标准二选其一。
1、房贷扣除标准是固定的,统一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2、房租扣除标准,除了市辖区户籍人口数小于100万的城市是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扣除以外,其余城市的扣除标准都要高于1000元/月,比房贷扣除更划算。具体是: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上面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