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释义 2)以外的原
因导致的,首次发生(释义 3)并由我们认可医院(释义 4)的专科医生(释义 5)初次确
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
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您为同一被保险人
不间断地投保本合同,不受 90 日的限制)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
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
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
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您为同一被保险人
不间断地投保本合同,不受 90 日的限制)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
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
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我们
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
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
中症疾病保险金和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
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三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
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
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您为同一被保险人
不间断地投保本合同,不受 90 日的限制)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
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
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我们
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
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
轻症疾病保险金和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
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
轻症疾病保险金和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
付轻症疾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