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选责任
1、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项责任为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恶性肿瘤保险金、原位癌保险金、原位癌豁免保险费与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约定的第二次与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公司仅承担第二次与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本合同约定的第二次与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2、原位癌保险金
本项责任为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原位癌豁免保险费
本项责任为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保险公司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可选责任
1、第二次与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若您投保时选择了第二次与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公司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①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已满 3 年(不含当日),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持续。
②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已满 3 年(不含当日),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1)与前两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两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两次恶性肿瘤持续。
③恶性肿瘤保险金提前领取选择权
本合同有效期内,受益人可提前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或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但提前领取的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或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40%,且需满足以下条件:
a、第二次或第三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距前一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已满 1 年(不含当日);
b、第二次或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为:
-与前一次或前两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前一次或前两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保险公司提前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后,约定的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提前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后,约定的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内,受益人仅可向保险公司申请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提前领取。10.4.4 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根据本合同 10.1 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后,自恶性肿瘤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保险公司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2、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若您投保时选择了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公司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1)少儿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年满 18 周岁前(含 18周岁生日当天),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成人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且年满 18 周岁后(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成人特定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成人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