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馨安2.0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1、所属公司
瑞泰人寿
2、产品特色
本名叫瑞泰完美童年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大疾病保障,保额递增,赔付至175%,10种中症疾病,赔付50%,轻症疾病不分组,每次赔付30%,最多赔付3次,15种少儿特定疾病额外赔付,被保险人确诊重疾或轻症可豁免剩余保费,投保人身故/全残/轻症/重疾也可豁免剩余保费。
3、产品信息
投保年龄:出生30天-17周岁(被保险人)、18-77周岁(投保人)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在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确诊时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此后每两年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15%,最多累计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75%。
(3)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在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在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4)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在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在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5)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在180日后,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6)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在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确诊为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被豁免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7)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在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则自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被豁免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8)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导致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在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则自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被豁免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