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此后每两年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15%,最多累计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75%。
(3)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按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4)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5)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6)被保险人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7)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可选)
若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8)投保人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可选)
若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确诊为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