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乐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1、保险公司
瑞泰人寿
2、产品特色
①优点:投保范围广,交费方式选择多,提供100种重大疾病,分5组可赔付5次基本保额,20种中症疾病每次赔付50%基本保额,可赔付2次,40种轻症疾病可赔付3次,患少儿、成人特定重大疾病可额外赔付,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也有保障,确诊重疾、中症、轻症可豁免剩余保险费。
②缺点:轻症疾病每次赔付间隔期为180天,大多数重疾险的轻症疾病没有间隔期,在轻症疾病赔付方面存在一点缺陷。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出生30天-70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3/5/10/20年交
保险期限:终身
等待期:90天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约定的每个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最多以五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同时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且相邻两次中症疾病确诊日期的间隔须至少为180日,当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两次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和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且相邻两次轻症疾病确诊日期的间隔须至少为180日,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4)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年满18周岁前(含18周岁生日当天),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且该种少儿特定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未终止,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5)成人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年满18周岁后(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且年满80周岁前(含80周岁生日当天),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成人特定疾病,且该种成人特定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未终止,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成人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6)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是未成年人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按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执行。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7)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8)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承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给付条件的,我们仅承担给付其中保险金最高一项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