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造自建房
-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
-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
-建造房屋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2.翻建、加建自住住房的
-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或加建的批文;
-房地产权证;
-翻建或加建房屋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3.大修自住住房
需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所需材料包括:
-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或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损坏程度需为严重损坏房或危房);
-房地产权证;
-修缮房屋费用发票或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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