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是指2023年8月31日前已发放的、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以及当前实际住房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均可以将住房贷款利率调整为不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具体解释如下:
1、调整范围
(1)2023年8月31前的存量住房贷款。
(2)符合首套住房标准的存量住房贷款。
(3)只针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进行调整。
2、调整规则
调整的贷款利率不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具体是:
(1)2019年10月7日及以前发放的、已转换为LPR浮动利率定价的,最低可调整为LPR不加点。
(2)2019年10月8日-2022年5月14日发放的、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的,最低可调整为LPR不加点。
(3)2022年5月15日及以后发放的、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的,最低可调整为LPR-0.2%。
3、其他调整说明
(1)以前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在“认房不认贷”规定下符合首套住房标准的,可自2023年9月25日起,向承贷银行申请二套房转首套房后,再调整房贷利率。
(2)执行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可自2023年9月25日起,向承贷银行申请定价基准转换,转换为LPR浮动利率定价后,再调整房贷利率。
(3)存量房贷利率调整,自2023年9月25日起批量完成,从调整之日起生效。需要二套转首套、固定利率转浮动利率的存量房贷,自9月25日申请后,10月25日批量调整,从调整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