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股通常具有以下四个特征:固定收益、先派息、先清偿、权利小。
1、优先股享有股息领取优先权,并且股息率一般固定。
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时,优先股先于普通股领取,按照事先约定的股息率领取,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再参与公司普通股的分红。当然,公司经营情况复杂多变,如果公司当年没有足够利润可以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的当年的固定收益也就落空了。
2、当公司破产清算的时候,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先于普通股股东,但在债权人之后。
也就是说,一旦公司破产清算,剩余财产先分给债权人,再分给优先股股东,最后分给普通股股东。但与公司债权人不同,优先股股东不可以要求无法支付股息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3、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
优先股通常是没有参与公司管理决策的权利的,一般情况下不参与股东大会投票,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限表决权。例如:公司决定发行新的优先股,优先股股东才有投票权。同时,为了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如果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规定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按约定恢复表决权;如果公司支付了所欠股息,已恢复的优先股表决权终止。
4、优先股持有人不能退股,但可通过赎回条款将优先股回售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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