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期货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反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定时,交易所对其违规持有的相关期货合约持仓予以平仓的强制措施。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1)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2)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进入交割月份的自然人持仓;
(4)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5)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6)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前先由会员自行平仓,除交易所特别规定的时限以外,一律为开市后至10时15分之前。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平仓完毕的,交易所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由于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剩余持仓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强行平仓,直至平仓完毕。因此发生的亏损由会员或者客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