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期货限仓制度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额。分为“一般月份”、“交割前一个月”和“交割月份”。
玻璃期货交易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投机持仓按单边计算实行限仓管理制度,以控制市场风险。
在玻璃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对于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制统一规定如下:
某一期货合约市场单边持仓量(N) | 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限仓比例(M) | |
玻璃 | N≥20万手 | M≤25% |
N<20万手 | 不限仓 |
期货公司会员持仓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新仓。
在玻璃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对于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持仓限制(含跨期套利持仓)规定如下:
交易时段/限仓数量(手) | 非期货公司会员及客户最大单边持仓量(含跨期套利持仓) | ||
---|---|---|---|
一般月份 | 5000 | ||
交割月前一个月 | 上旬 | 中旬 | 下旬 |
1500 | 1200 | 900 | |
交割月份 | 300 |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超过持仓限额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
进入交割月自然人客户限仓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