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金制度
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二)临近交割期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涨跌停板制度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一)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限仓制度
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本条前款限制。
四、比例限仓和数额限仓
品种期货公司会员实行比例限仓,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数额限仓;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白银期货交易规则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2手的整倍数。进入交割月后,白银期货交易规则投机持仓应当是2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2手的整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