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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幸福年年定期防癌疾病保险A款

时间:2019-03-11 09:53:13

合众幸福年年定期防癌疾病保险(A)款

1、产品特色

全面防癌健康保障,多种保障期限可灵活选择;

针对癌症手术、化疗以及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额外提供赔付,确诊癌症可免交剩余保费。

2、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0-60周岁

缴费方式:年交

保险期限:20/30年/,至60/70/80周岁

(1)癌症轻症确诊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确诊断患合同所定义的癌症轻症,我们将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癌症轻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终止。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确诊断患合同所定义的癌症轻症,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轻症确诊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癌症确诊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诊断患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将按下列二者之和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终止:1.基本保险金额的10%;2.合同已交保险费。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确诊断患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癌症手术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诊断患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实际实施手术治疗的,我们对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

(4)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诊断患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实际实施放、化疗治疗的,我们对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肝脏移植术保险金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确诊断患肝癌或白血病且因肝癌或白血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实际实施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我们对实际实施的每一次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肝脏移植术保险金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5)身故保险金

若合同生效起一年内,未患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或癌症轻症且身故的,我们按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身故的,我们按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6)癌症豁免保险费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诊断患合同所定义的癌症,自被确诊为癌症的首个保险费应交日起,我们豁免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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