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期
首次投保主合同或非续保主合同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的,或您为被保险人续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
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医学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 验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医生费、质子重离子疗法治疗费(只针对“上 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 2.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及后30日内,发生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医学 必要的门急诊费用,但不包括下面所述的特殊门诊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尚未结束,保险公司以入院日期所在的保险期间承担入院当次及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的住院前后门急诊所产生的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 3.特殊门诊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下列治疗而发生的医学必要的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放射疗法、化学疗法、免疫疗法、内分泌疗法、靶向疗法、质子重离子疗法费用(只针对“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 (3)重大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每一保险期间,保险公司累计所承担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主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对于其在保险期间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主合同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主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医学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床位费、膳食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医生费、质子重离子疗法治疗费(只针对“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 2.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及后30日内,因罹患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医学必要的门 急诊费用,但不包括下面所述的恶性肿瘤特殊门诊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尚未结束,保险公司以入院日期所在的保险期间承担入院当次及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的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所产生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责任。 3.恶性肿瘤特殊门诊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而发生的下列医学必要的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放射疗法、化学疗法、免疫疗法、内分泌疗法、靶向疗法、质子重离子疗法费用(只针对“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 每一保险期间,保险公司累计所承担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主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每一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的住院日数累计之和以180日为限。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根据实际入住住院的天数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即: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20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有效期内入院,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180天,本项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