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三项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①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金额如下:①第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0%; ②第2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0%;③第3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50%; 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110%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我们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重疾标准时,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以下三项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同时终止。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②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时的已交保险费;③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时的现金价值。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自被保险人所患轻症疾病发生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将逐期豁免被保险人以后各期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本项责任终止;您每期被豁免的保费,视为您已经缴纳。保险费豁免后,我们不再接受被豁免合同保单贷款、解除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