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 四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以给付 一次为限。我们给付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重疾标准时,我们将向被保险 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儿童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我们在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按本主合同的1倍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时本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本公司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 全残,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全残,本公司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保费豁免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自被保险人所患特定疾病发生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豁免被豁免合同以后应交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费豁免后,我们不再接受被豁免合同保单贷款的申请。
投保案例
秦皇岛的,高先生(28岁),他在儿子小高满3个月时,给小高投保了合众珍爱幸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7,每年需交保费5400元,交20年。基本保额为50万保障至终身。那么小高可享受的保障权益如下:
轻症疾病保险金
提供30种轻症疾病保障,最多可赔4次。每次赔付保额的25%。
重大疾病保险金:提供99重疾保障,确诊合同规定重疾,一次性给付50万,合同终止。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小高若在18岁前不幸患特定重疾,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额外给付100%基本保额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取餐保障: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返还已交保费;18周岁后身故,给付100%基本保额,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