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业务员在销售时无所不用其极,瞎话张口就来,有说重疾险“确诊即赔”的、有说保险不能拿去抵债的、甚至为了出单,还有怂恿客户带病投保的!
前几天就有一位读者找到我,说自己当年投保时有乳腺结节,做健康告知时问业务员需不需告诉保险公司,业务员告诉她没关系,填了会影响核保,即使不填过了两年保险公司也要赔。
于是这位读者真的就在相关询问中选了“否”!
直到这阵子看了我们的科普文章,知道健康告知这么重要,她才紧张起来,特地来询问我要怎么办。
这种情况在过去真是不胜枚举,每次看到都很令人生气,最终我们帮助这位读者进行了补充告知,虽然今后要加费,但至少不赔的隐患被解决了。
关于健康告知的重要性,就不多说了,过往文章有很多相关内容。
今天我们来谈一谈,业务员说的“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就要赔”,到底是什么情况。
本期话题:
1.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什么?
2.“过了两年一定赔”是真的吗?
3.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情况
一、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什么?
保险在我国是舶来品,与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不同,我国保险是“宽进严出”,投保时简单告知即可,理赔时由专业人员审核。
这种“高中生卖保险,硕士生搞理赔”的现象,导致许多消费者在理赔时出现诸多问题,对保险公司不满。
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放纵代理人员,在核保时不作为,通过获取保费后拒赔牟利,2009年修改保险法时,加入了两年不可抗辩期的条款。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很多业务员以此作为投保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必须赔偿的证据。但第十六条的内涵远不是断章取义的“超过两年就赔”,这么简单。
二、“过了两年一定赔”是真的吗?
如果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就无论如何都必须赔,那不可抗辩条款和“骗保条款”有什么区别?国家怎么可能出台这样的法律,难道是鼓励民众带病骗保么?
要知道,第十六条在规定了“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之后,紧跟着就进行了其他说明:只要能够证明投保人存在带病投保的主观动机,无论投保多少年,保险公司都有权不赔,而且保费也不用退。
所以无论是被销售人员误导的朋友,还是确实心存侥幸指望拖过两年的朋友,都可以醒醒了,带病投保不靠谱,建议如实告知,如果已经投保了的,也可以补充告知。
三、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情况
有人可能会疑惑了,不可抗辩条款真正的适用情况是什么呢?
这里简单说明一下:
1. 适用于长险。
保险公司的抗辩期是两年,所以这一条只对两年以上的险种才有意义,多数情况下是用于讨论重疾险的案子。
而大部分财险、市面上流行的百万医疗险,其实都是一年期的,特别是百万医疗险,无论“保证续保”多少年,其本质都是一年期的短险,并不适用这一条款。
2.适用于未如实告知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情况。
如果未告知的只是感冒发烧之类的小事,不足以让保险公司提出拒保或加费,那么保险公司是没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的,自然也就不至于发生纠纷。
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细枝末节的问题都会导致被拒保,大家无需过分担心。
3.适用于未如实告知,投保两年后确诊疾病的情况。
假如未如实告知的小疾病是A,A经过发展后演变成的需要理赔的重疾是B。根据“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这种情形是要赔的:
即被保险人已经知道自己得了A,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告知,在投保两年以后,A逐渐发展成B,保险公司必须理赔。
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知道自己得了B再去投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保费;如果被保险人隐瞒了A,在投保两年内得了B,通常保险公司会解除保险合同。
关于不可抗辩条款其实值得讨论之处还有很多,但碍于篇幅无法展开。在此提醒大家,买保险务必如实告知,也不要寄希望于拖过两年再去治疗,毕竟疾病不等人,身体最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