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里,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只能选择一项,不能两项同时进行上报。
原因如下: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规定
一、扣除范围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二、扣除标准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
三、扣除主体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1、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
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分别扣除。
注意事项: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规定
一、扣除范围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二、扣除标准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的标准定额扣除。
三、扣除主体
1、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对各自购买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四、扣除期限
最长不能超过240个月,240个月后不能享受附加扣除。
注意事项:
1、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2、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