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名或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但是保险人或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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