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代初,许多许多国有企业因为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对劳动组织和人员结构进行了相应的调整。那么,九十年代初的自动离职者,可以进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吗?
1993年的时候,国务院出台了《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其中,对于申请辞职的富余员工,该员工辞职前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亦可以视同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但这只是针对申请辞职的员工的情况,自动离职的员工则是另外一回事了。
根据《劳动保险实施条例细则》的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因此在各种相关的案件中,法院通常认定自动离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同样在各地人社局进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时亦是如此,需要提供充分的材料证明本人是辞职而非自动离职才行。
当然,
虽然自动离职者仍有进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可能,但是由于年代久远,很多资料都是不全的,所以大部分最后还是不了了之。
至于视同缴费年限要怎么进行认定,一般都是在退休地的人社局进行相关的认定申请。
另外,申请认定时得有本人的人事档案证明当时的工作经历才行。
好了,九十年代初的自动离职者,可以进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