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铅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超过20万手、30万手时,分别从基准的5%依次提高到10%、12%。
铅期货合约的上市运行不同阶段保证金梯度定为四档,即从合约挂牌之日起、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最后交易二个交易日起,铅的保证金依次为5%、10%、15%、20%。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交易所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