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
健康告知相关问题解答
2019-08-22 2214

不久前一位父亲前来咨询,当初给孩子买了一份保险,已经过去两年,不久前孩子确诊胃癌,急需要治疗费用,保险公司以两年前有住院病史未告知为由,解除合同退还保费,这个合理吗?

有的人说过去发生的疾病就诊跟本次出险没有关系,且已经过了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必须赔,真的赔吗?如果这个说法成立,那所有人身体健康时都不要买保险了,等哪天生病了再买保险,不如实告知,两年后一定可以赔?

日常持这种观点的不在少数,满嘴跑火车,很多人就是因此被误导。

一、这些健康告知与您有关

日常投保健康险,比如重疾险和医疗险是对被保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从经济补偿方面提供保障,因此投保时需要身体健康,而健康问卷及告知是了解客户健康情况的唯一手段,常见提问:

注意的是:

1、是否有病史≠痊愈可以不告知

健康问卷询问的是有还是没有,不是询问是否痊愈,至于疾病是否痊愈或者能否投保,是通过问卷特别说明、智能核保或人工审核判断。过去疾病即使痊愈,也需要告知,不给保险公司留下拒赔的借口。

比如:过去有高血压,目前血压正常;过去有小病住院就诊,目前已经痊愈,一样需要告知,通过审核。

2、疾病诊断符合≠疾病症状符合

疾病名称诊断明确,很容易筛查是否符合要求,但是需要留意症状。

比如消费者投保某重疾险,健康告知里面没有提到肠胃炎和心电图问题,但是消费者有肠胃炎就诊和心电图异常,有重疾险智能核保中明确心电图异常是不能投保的。

(表面上看可以投保,但是稍微有医学尝试的人就知道,肠胃炎就诊,一定会有腹痛症状,明显不符合健康告知里面的症状要求,已经有就诊记录,需要智能核保,就诊期间做了心电图检查异常,不能投保)

二、不可抗辩条款真的是保护神?

1、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时,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面对拒赔,一哭二闹三上吊有用吗?

现实中保险公司面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不管是否超过两年,很多时候毫不犹豫直接解除合同,消费者无论怎么投诉或者去客服中心讲道理,保险公司往往不为所动,也不在乎社会舆论。

通过协商退还保险费,有可能;通过协商要求保险公司赔款,没得商量,需要打官司。

三、怎么样有效维权?

日常买了保险没有如实告知,最好的办法自然是补充健康告知,审核通过以后,合同正常有效,从源头上避免纠纷。但是面对已经发生的拒赔,该如何处理呢?

1、法院支持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但不会纵容带病投保。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第20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事故已发生,投保人就此向保险人做了不实告知,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被保人或受益人以可抗辩期已过为由,要求保险人对该隐瞒的事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保人因其他原因发生新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的,无论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两年期间内,保险人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2、日常带病投保,能够胜诉是个案,不是普遍情况。

常见胜诉原因:

第一种情况:保险公司未在规定的30日内解除合同,拒赔通知书未及时送达客户,导致合同解除权被消灭。(极少发生)

第二种情况:投保人尽到最大程度的诚信原则,或者有证据证明业务员或保险公司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比如:父母给孩子投保,如实告知孩子病史情况,保险公司下体检函体检未发现其他问题,正常承保,若干年后发生孩子因先天性疾病就诊,保险公司以先天性疾病是除外责任而拒赔,这个案例中,投保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尽到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体检没有发现有先天性问题,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必须理赔。

比如:投保人能够证明投保时提供了全面的就诊资料,交给业务员,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业务员没有如实反馈给保险公司,即使业务员离职,保险公司仍然负有一定的责任,这种情况下诉讼也有可能胜诉。

四、日常健康告知注意事项:

日常投保过程中,不同公司,不同产品,健康告知都有差异,但是都有共同点:

凡是当前医疗技术可以有效治疗或愈后良好的疾病,核保都相对宽松,完全没有必要漏告或不告知;

凡是医疗技术难以有效治愈,或者即使治疗以后愈后效果难以确定的疾病,都必须要告知,比如高血压、乙肝病毒携带者、息肉、结节等。

梧桐君认为:在保险市场上,健康告知问题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首先,从业人员把关不到位。业务员或经纪人不仅是销售保单合同的执行者,更是确立合同有效性的把关者。不少消费者对保险的认识一片空白,对健康告知也是知之甚少,哪些该告知,哪些不需要告知,很多时候听凭从业人员的处理。

其次,保险公司的考核制度。如果说从业人员不懂健康告知问题,误导消费者,那只是专业素养问题,但是现实中很多人为了考核通过,完成业绩,明知道消费者有过往病史,未来有拒赔风险,仍然让消费者签订合同,为了留存而误导消费者,是考核制度之过。

最后,就是消费者的侥幸心理。有的消费者知道有健康问题需要告知,有的人害怕拒保,有的人自信保险公司找不到相关记录,加上对不可抗辩条款的曲解等,心存侥幸。在互联网保险盛行的当下,可能有的小白自行购买保险,对健康告知未能及时留意也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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