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核心保障
保障名称
赔付条件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初次确诊为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5%向中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初次确诊为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保险责任终止。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的后续各期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且合同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对于保险公司已按约定完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向“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对于保险公司已按约定完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