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
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酒后驾驶;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
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
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
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亮点一:重疾分组合理,附加的重疾多次赔付,6种高发重症分到了不同的组,提高了获赔概率。
亮点二:保额按理赔次数增长:轻症、中症保额按赔付次数依次递增5%,如果附加重疾多次赔,保额也按赔付次数递增,最高可赔150%。
亮点三:高发轻疾定义比较宽松,像中度脑中风、不典型心肌梗塞理赔门槛较低。
癌症本身不能单独赔多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