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32、45、87种重大疾病除外);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1、高发轻疾,如轻微脑中风、不典型心肌梗塞等疾病定义比较宽松,轻疾种类很全面;
2、重疾险加量赔付好,60岁前额外赔付50%,这个加量非常高,目前市场上排到第一;
3、癌症赔付合理,可以赔二次,间隔时间短,癌症随着医学技术进步,五年生存率提高,二次复发获赔的概率高,癌症多赔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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