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主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分为 A、B、C 三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轻症疾病分组。每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主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主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1)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含)内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根据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除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除前述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重疾标准时,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2、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主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 A、B、C 三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主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含)内初次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同时本主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确定为全残时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标准时,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