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恶性肿瘤保险金
①初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后,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初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项下初次恶性肿瘤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②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初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初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2年后,第二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并且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
为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达到临床完全缓解后的复发或扩散。
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项下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③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初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和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2年后,第三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并且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与初次和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
为初次或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己达到临床完全缓解后的复发或扩散。
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项下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2)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身故且未满18周岁,本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身故且已满18周岁,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已交保险费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不受上述180日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