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载明于本合同“恶性肿瘤定义”。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该一百八十日为疾病等待期),初次发生或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已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原位癌保险金
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载明于本合同“原位癌定义”。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该一百八十日为疾病等待期),初次发生或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因此次原位癌的进一步发展,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向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已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向原位癌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金额等于下列两项中最大者:
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4)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投保人发生身故或全残,则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至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内,我们不接受险种、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年期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