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期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此后,如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每年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基本保险金额1%的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不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的“复星保德信附加全星守护B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等于1倍基本保险金额。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不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发生全残,保险公司将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全残保险金的金额等于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的“复星保德信附加全星守护B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发生全残,保险公司将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全残保险金的金额等于1倍基本保险金额。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除按合同2.4.2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4倍基本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额外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在搭乘水陆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除按合同2.4.2给付身故保险金、按合同2.4.3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外,还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5倍基本保险金额的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二十四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满期保险金金额等于您根据合同及附加的“复星保德信附加全星守护B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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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复星保德信附加投保人豁免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