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进行运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运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运动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进行运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JR/T 0083-2013)中所列的伤残条目的,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运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运动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按第 180 日时的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评定,并据此给付运动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给付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运动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运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运动意外伤害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运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我们给付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运动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即时终止。
(3)运动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进行运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部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以运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运动意外医疗保险金:
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运动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
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任何第三方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运动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免赔额)×80%。
上述“免赔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运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进行门(急)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前述所列的运动意外医疗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30 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运动意外医疗保险金以运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运动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运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我们给付运动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即时终止。
运动意外医疗保险金适用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给付运动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4)运动中猝死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进行运动过程中猝死,我们按本合同运动中猝死保险金额给付运动中猝死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运动中猝死保险金,两者不可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