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含恐怖活动,下同),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残疾保障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 JR/T 0083-2013)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即时终止。
(3)意外医疗保障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我们以本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及紧急牙科或眼科医疗费用分项限额为限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因上述保险事故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因上述保险事故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上述“紧急牙科或眼科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治疗或修复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紧急牙科或眼科医疗费用分项限额按本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 10%确定。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进行的上述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最多不超过 30 日。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中关于紧急牙科或眼科医疗费用的补偿金额无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以本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 10%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