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残疾保障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 JR/T 0083-2013)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即时终止。
(3)意外医疗保障(可选保障)
该项责任属于可选保障,我们仅对您选定的可选保障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以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免赔额;
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免赔额)×80%。
上述“免赔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进行门(急)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30 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我们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即时终止。
意外医疗保险金适用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上述免赔额、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上述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30 日。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和住院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和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