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投保时约定的风险,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障)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基本保障)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详见附录)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风险所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投保时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风险所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3)意外医疗保险金(可选保障)
该项责任属于可选保障,本公司仅对投保人选定的可选保障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投保时约定的风险,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本公司以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符合费用标准的医疗费用的金额总和-免赔额)×给付比例。
上述免赔额、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遇投保时约定的风险而进行门(急)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30 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遇投保时约定的风险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即时终止。
意外医疗保险金适用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本公司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以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
(4)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可选保障)
该项责任属于可选保障,本公司仅对投保人选定的可选保障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投保时约定的风险,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实际住院天数扣除约定免赔天数后乘以该类风险所对应的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遇投保时约定的风险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上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止。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 180 日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180 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的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即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