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根据投保人选定的可选保障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可选保障一
(1)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或急诊部进行门(急)诊治疗,本公司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等四项医疗费用的金额总和-免赔额)×给付比例。
上述免赔额、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进行门(急)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30 天。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可选保障二
(2)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含普通 ICU 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房)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床位费等五项医疗费用的金额总和-免赔额)×给付比例。
上述免赔额、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可选保障三
(3)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或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或急诊部进行门(急)诊治疗,本公司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等四项医疗费用的金额总和-免赔额)×给付比例。
上述免赔额、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进行门(急)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30 天。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含普通 ICU 病房)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床位费等五项医疗费用的金额总和-免赔额)×给付比例。
上述免赔额、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和住院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和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