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根据投保人选定的可选保障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可选保障一
(1)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本公司以每次门(急)诊给付最高限额及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符合费用标准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等四项医疗费用的金额总和-免赔额)×给付比例。
上述每次门(急)诊给付最高限额、免赔额、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可选保障二
(2)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符合费用标准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床位费等五项医疗费用的金额总和-免赔额)×给付比例。
上述免赔额、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患疾病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上述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30 日。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可选保障三
(3)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或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本公司以每次门(急)诊给付最高限额及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符合费用标准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等四项医疗费用的金额总和-免赔额)×给付比例。
上述每次门(急)诊给付最高限额、免赔额、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符合费用标准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床位费等五项医疗费用的金额总和-免赔额)×给付比例。
上述免赔额、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患疾病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上述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30 日。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和住院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和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