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癌症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癌症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条 恶性肿瘤、白血病的定义”定义的恶性肿瘤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条 恶性肿瘤、白血病的定义”定义的恶性肿瘤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条 恶性肿瘤、白血病的定义”定义的恶性肿瘤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2)白血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白血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癌症保险金额和白血病保险金额,同时给付癌症保险金和白血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白血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条 恶性肿瘤、白血病的定义”定义的白血病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条 恶性肿瘤、白血病的定义”定义的白血病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条 恶性肿瘤、白血病的定义”定义的白血病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3)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一条 特定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一条 特定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一条 特定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特定疾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癌症保险金额的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