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24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止,共给付7次。
满期保险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保险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已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经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
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24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止,共给付7次; 2.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将按满期保险金的100%给付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发生了变更,对于变更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责任。 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投保案例
周先生(30岁)给自己的儿子(0岁)投保了富德生命人寿成长之星少儿年金保险,每年交保费10万元,交5年,基本保额为71500元,保障至30岁,那么可享受的保险权益如下:
生存保险金:18岁起至24岁,每年领取生存金71500元(100%基本保额),可领7次,共500500元,用于大学教育规划储备金。
满期保险金:保险期满,可领取625000元。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人不幸身故或全残,给付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若周先生在保险期间内不幸身故,那么预期保费就不用交了,保单依旧有效。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若周先生在儿子18周岁前,因意外身故或全残。在18-24周岁时按100%基本保额额外给付,额外给付7次,合计500500元。在30岁满期时,再按125%已交保费额外给付一次,即625000元。合计最高给付112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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