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该被保险人身故前已获得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身体伤残,且其伤残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 2013(88)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具体详见附录一)中所列的伤残条目,经本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本公司按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予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其中,伤残评定原则具体如下:
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中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以投保时约定的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达到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