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则无等待期。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①首次发生轻症疾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0%;②第二次发生轻症疾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5%;③第三次发生轻症疾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40%;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3次为限。
(3)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2次为限。
(4)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4组,详细疾病分组见重大疾病分组表。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4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4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5)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以前身故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00%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以后身故的,本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③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若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6)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以前全残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00%给付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以后全残的,本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①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②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③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若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
(7)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以前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本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①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②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③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8)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9)投保人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疾病终末期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且投保人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全残或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